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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干不同的事有不同的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13-12-24 发布人:王永亮

        本报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邓晖)长久以来广为诟病的高校科技量化评价机制或将得到改变。教育部近日发布《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改变现有考核评价中将科技项目与经费数量过分指标化、目标化,在教师评聘、收入分配中过分依赖、不合理使用论文、专利、项目和经费数量等科技指标等做法,减少科技评价结果与利益分配过度关联。

  面对全面提高质量和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要求,《意见》明确指出,现行“以统一、量化为特征”的科技评价机制“严重影响高校科技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对不同科研方向实施分类评价成为此次改革最大亮点。《意见》指出,针对科技活动人员、创新团队、平台基地、科研项目等不同对象,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不同工作的特点,分别建立涵盖科研诚信和学风、创新质量与贡献、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科学传播与普及、机制创新与开放共享等内容,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具体表现为:对主要从事创新性研究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代表性成果为重点的评价;对主要从事技术转移、科技服务和科学普及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为重点的评价;对从事技术支撑和服务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以服务质量与实际效果为重点的评价;对高校创新团队实行以解决重大科技问题能力与合作机制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对高校创新平台(机构、基地)实行以综合绩效和开放共享为重点的评价。

  《意见》要求,建立开放评价机制。基础研究以同行评价为主,大力加强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开发应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由用户、市场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参与评价。完善评价答辩、公示、反馈、申诉、举报和回溯评价制度,健全随机、回避的评价专家遴选机制,健全评价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增强评价专家的社会责任感,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

  同时建立长效评价机制,避免频繁评价。科技活动人员的评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对青年科技人员实施聘期评价,创新团队和平台基地的评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根据绩效情况可减少、减免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共享,避免重复评价。

        来源:光明日报